典籍正文
猪骨烧过
右一味,末之,水服方寸匕。亦治马肝、漏脯等毒。
[选注]
《医宗金鉴》;“以猪骨治果子毒,物性相制使然。治马肝毒者,以猪畜属水,马畜属火,此水克火之义也。治漏脯毒者亦骨肉相感之义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