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籍正文

内经类证· 眼目病证类第三十五

通论(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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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论(2条)

  1. 诸脉皆属于目,肝受血而能视。

  2. 五脏六腑之精气,皆上注于目而为之精。精之窠为眼,骨之精为瞳子,筋之精为黑眼,血之约为络,其窠气之精为白眼,肌肉之精为约束,裹撷筋骨血气之精,而与肺并为系,上属于脑,后出于项中。故邪中于项,因逢其身之虚,其入深,则随眼系以入于脑,入于脑则脑转,脑转则引目系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