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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匮要略-刘渡舟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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芥菜不可共兔肉食之,成恶邪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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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籍正文
《金匮要略-刘渡舟注解》
· 果实菜谷禁忌并治第二十五
芥菜不可共兔肉食之,成恶邪病。
第 522 / 555 章
38 字
含诵读
[选注]
《金匮要略直解》:“芥菜昏人眼目,兔肉伤人神气,合食必为恶邪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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蓼和生鱼食之,令人夺气,阴核疼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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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蒜多食,伤人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