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刺节论篇第五十五
此言长于刺者,能审其病,不以浅深误用其针也。
刺家不诊,听病者言。[批]此言刺家之不能诊脉者,当详问以求其病之实与病之所在焉。
注:刺家者,针刺之家也。诊者,诊视其脉也。言刺家不必拘于诊脉,但听病者言其所苦而刺之。
讲:夫病形于脉,凡治病者未有不诊视其脉之虚,实以为补泻也。彼针刺一家,部分穴道为要。病在某经能诊者无论矣,若不能诊,则当听病者之所言,以审其邪之所在,而后刺之乃无失也。
在头,头疾痛,为藏针之,刺至骨病已止,无伤骨肉及皮。皮者道也。已,上声。[批]此言刺头之法也。
注:伤非言损伤,既是刺至骨,何得无伤骨肉及皮乎?盖言无得妄为提按动摇,而伤骨分、肉分、皮分之真气也。道,路也,言皮是刺入之路,无得伤也。
讲:如邪在头发而为头部之病,大作痛苦者,则为藏针之,藏针者何?盖病在脑,脑即骨也,当深入其针,如藏物然,直刺至骨以病已而止,切无伤其骨上之肉,以及内外之皮焉。皮者,穴道也,乃经脉往来之路,止宜刺
邪所在之穴道,而不可伤无穴道之骨肉与皮也。
阴刺,入一旁四处,治寒热。深专者,治本脏①。迫脏刺背,背俞也。刺之迫脏,脏会,腹中寒热去而止。与刺之要,发针而浅出血。脏,俱去声。[批]此言论寒热之法也。
注:动者为阳,静者为阴,阴刺者,刺入而不摇动旋转。以入一旁四谓,刺百会一,前后两旁相去寸者各一也,皆用阴刺以处治寒热焉。
讲:阴刺之法,则正穴入一针,穴之旁共四针,此其所以处治寒热之在里,深而志着一处者也。如病在本脏,则当刺本脏,以治之。本脏受邪之脏也,邪既迫于其脏,即当审在何脏气所会之背而刺之。背者,五脏之俞也,刺之亦仅迫于其脏之脏会,俟腹中寒热一去,而即止其针焉。至针刺之要,刺俞宜浅无伤其脏,发针之时,浅而稍出血其焉可也。
治腐肿者刺腐上,视痈小大深浅刺,刺大者多血,小者深之,必端内针为故止。内,纳同。[批]此言刺腐肿之法也。
注:腐肿,内腐外肿也。大为阳毒,其患浅;小为阴毒,其患深。刺者亦视其小大浅深而刺之也。
讲:如治内而成脓,外而高起之腐肿者,则宜刺其腐上。然此尚属未溃之痈毒,亦着意审视其痈之大小,别其邪之深浅而刺之。如痈过大而高,是阳毒也,刺之宜浅,则宜多出其血,以泻毒。痈之小,而微肿者,阴毒也,刺宜深以中其毒焉。尤必端纳其针,俟病去如故,而后止针也。
病在少腹有积,刺皮骼以下,至少腹而止,刺侠脊两旁四椎间,刺两髂髎季胁间,导腹中气热下已。骼,音括。已,上声。[批]此言刺少腹有积之法也。
注:骼,骨端也,即肋骨之端,大包穴之分。以下至少腹而止者,则连数穴皆刺,至少腹乃止,盖刺上乃所以安下也。
①治本脏:《素问·长刺节论》作“刺大脏”。
讲:如病在少腹之间,积而有形者,则刺皮部之大包穴,以下接连数穴,至于少腹而后止,并刺侠脊两旁四椎间之膏肓穴,且刺两髂髎之居髎穴,季胁肋间之章门穴,导引腹中热气下行而后止。盖四椎两旁乃手厥阴心包络之俞,居髎、章门,乃少阳厥阴肝胆相循之分,与皮部同刺,庶少腹之病,可以除少腹之积,可以愈矣。
病在少腹,腹痛不得大小便,病名曰疝,得之寒,刺少腹两股间,刺腰髁骨间,刺而多之,尽炅病已。髁,胡瓦切。炅,炯同。已,上声。[批]此言论刺寒疝之法也。
注:盖寒气凝于厥阴少阳二经,必多刺使气尽热,其寒乃去,其病自已也。
讲:若病在少腹之间,少腹作痛,以至不得大小便者,其病谓之为疝。盖厥阴少阳之过也,其病得之寒气所致,则当刺少腹两股间之厥阴经,并刺腰髁骨间之少阳经,且刺而多之,使少腹之中,尽热而后已。盖热则寒去,寒去故病愈也。
病在筋,筋挛节痛,不可以行,名曰筋痹。刺筋上为故,刺分肉间,不可中骨也,病起筋炅病已止。中,去声。已,上声。[批]此言论刺筋痹之法也。
注:分肉之间,筋之界限也,刺筋者无伤骨,故不可中骨。
讲:筋所以搏束人之一身者,若病在筋,以至拘挛,并筋节疼痛,不可以行者,名曰筋痹。则当刺筋上,以为之复其旧,然刺筋当刺其筋之分肉间,不可误其中骨也。若病已起,筋已炅,则病已愈,而可止其针也。
病在肌肤,肌肤尽痛,名曰肌痹,伤于寒湿。刺大分、小分,多发针而深之,以热为故,无伤筋骨,伤筋骨,痛发若变,诸分尽热病已止。分,俱去声。已,上声。[批]此言论刺肌痹之法也。
注:病在肌肤,而伤筋骨,则太深引邪入内矣,气沉而不散,则痛发而变其常焉。
讲:肌肉皮肤,所以包附一身之筋骨者也,若病在肌肤甚而至于肌肉皮肤,无处不痛者,是名肌痹。由伤于寒湿两邪,以至血凝气滞,凝结不通,蓄而为患也。则宜刺其肉之大分,与肉之小分,如经中所论溪谷等处,为之多发其针而深刺之,以气至而热。为病复其故,而后去针,然刺虽宜深,却又不可太深,以伤其筋骨。如筋骨受伤,邪气反沉而不散,必致皮肤为痈,其发也若有他邪之传变,而异其常焉。故刺之者,得诸肉大小之分际,尽有热气,则病已愈而可止其针也。
病在骨,骨重不可举,骨髓酸痛,寒气至,名曰骨痹,深者刺无伤脉肉为故,其道大分小分,骨热病已止。分,俱去声。已,上声。[批]此言刺骨痹之法也。
注:无伤脉肉者,无得妄为摇动,泄其脉分内分之真气也。道,刺入之道也。
讲:骨者,肉所附也。若病在骨,至于骨重不可以举动,兼骨髓酸痛者,是寒气至也,病名曰骨痹。此刺之最宜深者也,然虽宜深,却不可伤其脉与肉焉。盖脉为五脏六腑之气,肉为一身四体之束,一有所伤则脏腑之气乱,而身体之束解矣。故切不可妄施转动,以致损伤,而为之复其故焉。其针刺之道,则以大小肉分间候其骨气尽热,其病乃愈矣,病愈则针可止矣。
病在诸阳脉,且寒且热,诸分且寒且热,名曰狂,刺之虚脉,视分尽热病已止。分,俱去声。已,上声。[批]此言刺狂病之法也。
注:辨狂病之因寒因热而致者,必刺之得法,然后病可自也。
讲:病在有手足诸阳经之脉者,且寒热互见,至于诸大小肉分,俱发为时热时寒,是邪正交争,其症名曰狂。刺之者即乘其脉之盛而泻之使虚,以视其诸分肉间尽有热气,庶真气流通,病可得愈而止也。
病初发,岁一发,不治,月一发,不治月四五发,名曰癫病,刺诸分诸脉,其无寒者以针调之,病已止。分,去声。[批]此言刺癫病之法也。
注:癫狂之病,无分阴邪、阳邪俱有。但阴邪乘阳分,其证易见,阳邪乘阴分,其证难明。治癫病者,必先刺诸分诸脉,审其何邪为患,如阳分而无寒邪相秉者,以针调之,其病即愈。
讲:如狂病之始发者,其始也,一岁一发,而不为之早治,积而至于一月一发,复不为之早治,则血气渐衰,势必至于一月之中四发五发,而名为癫狂之病矣。病势至此,血气大坏,宜急刺诸经之分肉,与诸分之经脉,酌其深浅,别其寒热,为之审虚实而补泻之,其病可愈,然此癫疾,多属诸阳为患,又必审其热而无寒者,真阳尚未败绝,用针以调其血气,其病犹易愈也。
病风且寒且热,炅汗出,一日数过,先刺诸分理络脉;汗出且寒且热,三日一刺,百日而已。已,上声。[批]此言刺风症之法也。
注:炅汗出者,寒去独热而汗出也。数过,数次也。汗既出而犹寒热,则邪盛而患深,非可以旦夕除者,必三日一刺,百日始能已也。
讲:如病风而发为时热时寒,兼热汗常出一日数过不止者,阳邪盛也,阳气亦浮,宜先刺诸阳分之腠理及络脉处,以去其表邪焉。若汗随出而仍复时寒时热,是邪盛患深,一刺未能尽除,则用三日一刺,至百日之久,而病可愈也。
病大风,骨节重,须眉堕,名曰大风,刺肌肉为故,汗出百日,刺骨髓,汗出百日,凡二百日,须眉生而止针。[批]此言刺大风症之法也。
注:治大风之病,刺肌肉者,所以泄卫中之风毒。刺骨髓者,所以泄营中之风毒。必待二百日之久,风毒尽去,营卫调和,须眉重生,针乃可止。
讲:如病患疠而为大风者,以周身之骨节隆重面目之须眉堕落,故曰大风也。欲治此大风,须知其血分之有热也,必先刺其肌肉,使风热之凝于血分者,尽去而复其故,然后其证可得而治。故欲复其肌肉之故者,必先刺肌肉,使汗出百日,然后刺其骨髓,且必使汗出百日,积而至于二百日之久,然后其邪乃尽,而肌肉可以复故矣。肌肉既复其故,则面部之须眉亦因风热去营卫和,而渐次重生矣,须眉生,大风已去,而针可去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