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府论篇第五十九
[一]
按:本篇论脉气交会之府,凡三百六十五穴,包括以下内容:按手足太阳、足少阳、足阳明、手太阳、手阳明、手少阳、督脉、任脉、冲脉、足少阴、厥阴、手少阴、阴阳跷、手足诸鱼际脉顺序,分经叙述各经脉气所发气穴之数、气穴分布部位、部分气穴名称。本篇与《气穴论》内容有重复,有互补,盖两家同源而别派的医家作品。
全篇除少数内容外,余均见于《太素》卷十一《气府》。
足太阳脉气所发者七十八穴:两眉头,各一。人发至项三寸半,傍五相去三寸,其浮气在皮中者凡五行,行五,五五二十五。项中大筋两傍,各一。风府,两傍各一。侠背以下至尻尾二十一节十五间,各一。五藏之俞,各五。六府之俞,各六。委中以下至足小指傍,各六俞。
【原注】
[一]新校正云:按:全元起本在第二卷。
[二]兼浮厚薄相通者言之,当言九十三穴,非七十八穴也。正经脉会发者七十八穴,浮薄相通者一十五穴,则其数也。
[三]谓攒竹穴也。所在刺灸分壮与《气穴》同法。
[四]谓大杼、风门各二穴也。所在刺灸分壮与《气穴》同法。○新校正云:按:别本云“入发至项三寸”。又,注云:“寸,同身寸也。诸寸同法。”与此注全别。此注谓“大杼、风门各二穴,所在刺灸分壮与此《气穴》同法。”今《气穴》篇中无风门穴,而注言与同法,此注之非可见。此非王氏之误,误在后人。详此入发至项三寸半傍五相去三寸,盖是说下文浮气之在皮中五行行五之穴,故王都不解释,直云寸为同身寸也。但以“顶”误作“项”,剩半字耳。所以言入发至顶者,自入发颠会穴至顶百会凡三寸,自百会后至后顶又三寸,故云入发至顶三寸。傍五者,为兼四行傍数有五行也。相去三寸者,盖谓自百会项中数左右前后各三寸有五行,五行,共二十五穴也。后人误认,将“顶”为“项”,以为大杼、风门,此甚误也。况大杼在第一椎下两傍,风门又在第二椎下,上云发际非止三寸半也,其误甚明。
[五]浮气,谓气浮而通之可以去热者也。五行,谓头上自发际中同身寸之二寸后至顶之后者也。二十五者:其中行,则颠会、前顶、百会、后顶、强间五,督脉气也。次侠傍两行,则五处、承光、通天、络却、玉枕各五,本经气也。又次傍两行,则临泣、目窻、正营、承灵、脑空各五,足少阳气也。两傍四行各五,则二十穴。中行五,则二十五也。其刺灸分壮与《水热穴》同法。
[六]谓天柱二穴也。所在刺灸分壮与《气穴》同法。
[七]谓风池二穴也。刺灸分壮与《气穴》同法。○新校正云:按:《甲乙经》风池足少阳阳维之会,非太阳之所发也。经言风府两傍乃天柱穴之分位,此亦复明上项中大筋两傍穴也。此注剩出风池二穴于九十三数外,更剩前大杼、风门及此风池六穴也。
[八]十五间各一者,今《中诰孔穴图经》所存者十三穴,左右共二十六,谓附分、魄户、神堂、譩嘻、膈关、魂门、阳纲、意舍、胃仓、肓门、志室、胞肓、秩边十三也。附分,在第二椎下附项内廉两傍各相去侠脊同身寸之三寸,足太阳之会,刺入可同身寸之八分,若灸者,可灸五壮。魄户,在第三椎下两傍、上直附分,足太阳脉气所发。下十二穴并同,正坐取之,刺可入同身寸之五分,若灸者,如附分法。神堂,在第五椎下两傍、上直魄户,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灸同附分法。譩嘻,在第六椎下两傍、上直神堂,(新校正云:按:《骨空论》注云:“以手厌之,令病人呼譩嘻之声,则指下动矣。”)刺可入同身寸之六分,留七呼,灸如附分法。鬲关,在第七椎下两傍、上直譩嘻,正坐开肩取之,刺可入同身寸之五分,若灸者,可灸三壮。(新校正云:按:《甲乙经》[20]“可灸五壮”。)魂[魂][21]门,在第九椎下两傍、上直鬲关,正坐取之,刺灸分壮如鬲关法。阳纲,在第十椎下两傍、上直魂门,正坐取之,刺灸分壮如魂门法。意舍,在第十一椎下两傍、上直阳纲,正坐取之,刺灸分壮如阳纲法。胃仓,在第十二椎下两傍、上直意舍,刺灸分壮如意舍法。肓门,在第十三椎下两傍、上直胃仓,刺同胃仓,可灸三十壮。(新校正云:按:肓门“灸三十壮”与《甲乙经》同。《水穴》注作“灸三壮”。)志室,在第十四椎下两傍[22]、上直肓门,正坐取之,刺灸分壮如魄户法。胞(肓)[盲]在第十九椎下两傍、上直志室,伏而取之,刺灸分壮如魄[23]户法。(新校正云:按:志室、胞(肓)[盲]灸如魄户“五壮”,《甲乙经》作“三壮”,《水穴》注亦作“三壮”,《热穴》(法)[注][24]志室亦作“三壮”。)秩边,在第二十一椎下两傍[25]、上直胞(肓)[盲],伏而取之,刺灸分壮如魄户法。
[九]肺俞,在第三椎下两傍侠脊相去各同身寸之一寸半,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留七呼,若灸者,可灸三壮。心俞,在第五椎下两傍,相去及[刺][26]如肺俞法,留七呼。肝俞,在第九椎下两傍,相去及刺如心俞法,留六呼。脾俞,在第十一椎下两傍,相去及刺如肝俞法,留七呼。肾俞,在第十四椎下两傍,相去及刺如脾俞法,留七呼。胆俞,在第十椎下两傍,相去[及刺][27]如肺俞法,正坐取之,刺可入同身寸之五分,留七呼。胃俞,在第十二椎下两傍,相去及刺如脾俞法,留七呼。三焦俞,在第十三椎下两傍,相去及刺如胆俞法。大肠俞,在第[28]十六椎下两傍,相去及刺如肺俞法,留六呼。小肠俞,在第十八椎下两傍,相去及刺如心俞法,留六呼。膀胱俞,在第十九椎下两傍,相去及刺如肾俞法,留六呼。五藏六府之俞,若灸者,并可灸三壮。○新校正云:详或者疑经中各五各六,以“各”字为误者,非也。所以言各者,谓左右各五各六,非谓每藏府而各五各六也。
[十]谓委中、昆仑、京骨、束骨、通谷、至阴六穴也。左右言之,则十二俞也。其所在刺灸如《气穴》法。经言脉气所发者七十八穴,今此所有兼(止)[亡][29]者九十三穴[30],由此,则大数差错传写有误也[31]。○新校正云:详王氏云兼亡者九十三穴,今兼大杼、风门、风池为九十九穴,以此王氏摠[32]数计之,明知此三穴后之妄增也[33]。
【校注】
[1]《太素》“七十八”作“七十三”。
[2]金本“项”作“顶”。《太素》“入发至项三寸半”作“入发项二寸间半寸”。
[3]《太素》“三”作“二”。
[4]《素问校讹》:“古钞本‘背’作‘脊’。”《太素》同。
[5]《太素》无“五藏之俞各五六府之俞各六”十二字。
[6]顾校:“谓额会、前顶、百会、后顶、强间五穴与督脉通,临泣、目窗、正营、承灵、脑空十穴与足少阳通。”
[7]金本“项”作“顶”。
[8]《<素问校讹>校补》:“古钞本无‘此’字。”
[9]《<素问校讹>校补》:“古钞本、元椠本‘与’下有‘注’字。”
[10]《<素问校讹>校补》:“古钞本、元椠本‘目’作‘自’。”金本同。据改。
[11]《素问校讹》:“古钞本、元椠本‘四’作‘中’。”金本同。
[12]金本“云”作“去”,义长,据改。
[13]金本“二”作“一”。
[14]元本“刺”作“次”。“次”、“刺”音同通用。
[15]顾校:“古以风池为足太阳之会,经与《甲乙经》不同。《伤寒论》云:‘太阳病,初服桂枝汤,反烦不解者,先刺风池、风府。’即其证矣。况经文两言各一,安得以一穴解之?”
[16]顾校:“以前后文考之,此处当有十四穴,左右共二十八。今针灸书魄户下有膏肓二穴,虽不见于《甲乙经》,而用以治病历有明效,不可以晚出而疑之也。当补入注。”
[17]据金本、元本改。
[18]据金本、元本改。下同,不复出校。
[19]顾本“挟”作“袟”,《甲乙经》作“秩”。按:“挟”、“袟”并当作“秩”。俗书“礻”书作“衤”,“衤”、“禾”作为文字构件往往相乱。此据文意录正。
[20]金本、元本“甲乙经”下有“云”字。
[21]金本、元本“魄”作“魂”。据经文、王注及《甲乙经》卷三《背自第二椎两傍侠脊各三寸行至二十一椎下两傍侠脊凡二十六穴第九》,作“魂”是。据改。
[22]自“志室在第十四椎下两傍”上,金本空一字位,元本作“○”,则此下乃王注也。此据录正。
[23]顾本“魄”下空一字位,《<素问校讹>校补》:“古钞本、元椠本无空格。”据录正。
[24]《<素问校讹>校补》:“古钞本、元椠本‘法’作‘注’。”据改。
[25]《<素问校讹>校补》:“据上下文,窃以为此句以下为王注。”
[26]《素问校讹》:“元椠本‘及’下有‘刺’字。”金本同。审上下文例,有“刺”义长,据补。
[27]《素问校讹》:“元椠本‘去’下有‘及刺’二字。”据补。
[28]顾本“第”下空一字位,《<素问校讹>校补》:“古钞本、元椠本无空格。”金本同。据录正。
[29]《<素问校讹>校补》:“古钞本、元椠本‘止’作‘亡’。”金本同。参下文,作“亡”是,据改。
[30]顾校:“今增膏肓二穴,则九十三穴具在。”
[31]顾校:“经盖不计浮薄相通之十五穴,非有误也。”
[32]“惣”者,“惣”之俗,并同“总”。元本作“总”。
[33]顾校:“林亿以十五间为十五穴,然后文胁下至胠八间各一,数之止得六穴,则十五间亦不必十五穴了。大杼、风门四穴固属妄增,若并风池二穴去之,则与经文显相远矣,恶乎可?”
足少阳脉气所发者六十二穴:两角上,各二[一]。直目上发际内,各五[二]。耳前角上,各一[三]。耳前角下,各一[四]。锐发下,各一[五]。客主人,各一[六]。耳后陷中,各一[七]。下关,各一[八]。耳下牙车之后,各一[九]。缺盆,各一[十]。掖下三寸,胁下至胠八间,各一[十一]。髀枢中,傍各一[十二]。膝以下至足小指次指,各六俞[十三]。
【原注】
[一]谓天冲、曲鬓左右各二也。天冲,在耳上如前同身寸之三分,足太阳少阳二脉之会,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若灸者,可灸五壮[5]。曲鬓,在耳上入发际曲[附]隅[4]陷者中,鼓颔有空,足太阳少阳二脉之会,刺灸分壮如天冲法。
[二]谓临泣、目窗、正管、承灵、脑空左右是[5]也。临泣,在[6]直目上入发际同身寸之五分,足太阳少阳阳维三脉之会,留七呼。目窗,在临泣后同身寸之一寸,正管,在[自]目[窗[7]]后同身寸之一寸。承灵,在正管后同身寸之一寸半。脑空,在承灵后同身寸之一寸半,侠枕骨后枕骨上。并足少阳阳维二脉之会,刺可入同身寸之四分,馀并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若灸者,并可灸五壮。○新校正云:按:“脑空”在“枕骨后枕骨上”,《甲乙经》作“玉枕骨下”。
[三]谓颔厌二穴也,在曲角下颞颥之上上[8]廉,手足少阳足阳明三脉之会,刺可入同身寸之七分,留七呼,若灸者,可灸三壮。刺深,令人耳无所闻。
[四]谓悬厘二穴也,在曲角上颞颥之下廉,手足少阳阳明四脉之交会,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留七呼,若灸者,可灸三壮。○新校正云:按:后“手少阳”中云“角上”,此云“角下”,必有一误。
[五]谓和髎二穴也,在耳前锐发下横动脉,手足少阳二脉之会,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若灸者,可灸三壮。○新校正云:按:《甲乙经》云“手足少阳手太阳之会”。
[六]客主人,穴名也,在耳前上廉起骨,开口有空,手足少阳足阳明三脉之会,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留七呼,若灸者,可灸三壮。○新校正云:按:《甲乙经》及《气穴》注、《刺禁》注并云“手少阳足阳明之会”,与此异。
[七]谓翳风二穴也,在耳后陷者中,按之引耳中,手足少阳二脉之会,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若灸者,可灸三壮。
[八]下关,穴名也。所在刺灸《气穴》同法[9]。
[九]谓颊车(一)[二][10]穴也。刺灸分壮《气穴》同法。
[十]缺盆,穴名也,在肩上横骨陷者中,足阳明脉气所发,刺可入同身寸之二分,留七呼,若灸者,可灸三壮。太深,令人逆息。○新校正云:按:《骨空》注作“手阳明”。
[十一]掖下三寸,同身寸也。掖下,谓渊掖、辄筋、天池。胁下至胠,则日月、章门、带脉、五枢、维道、居髎九穴也,左右共十八穴也。渊掖,在掖下同身寸之三寸,足少阳脉气所发,举臂得之,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禁不可灸。辄筋,在掖下同身寸之三寸复前行同身寸之一寸搓胁,(新校正云:按:《甲乙经》“搓”作“著”。下同。)足少阳脉气所发,刺可入同身寸之六分,若灸者,可灸三壮。天池,在乳后同身寸之二寸(新校正云:按:《甲乙经》作“一寸”。)掖下三寸,搓胁,直掖撅肋间[11],手心主足少阳二脉之会,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新校正云:按:《甲乙)经》作“七分”。若灸者,可灸三壮。日月,胆募也,在第三肋端[12]横直心蔽骨傍[13]各同身寸之二寸五分、上直两乳,(新校正云:按:《甲乙经》云“日月在期门下五分”。)足太阴少阳二脉之会,刺可入同身寸之七分,若灸者,可灸五壮。章门,脾募也,在季肋端,足厥阴少阳二脉之会,侧卧屈上足伸下足举臂取之,刺可入同身寸之八分,留六呼,若灸者,可灸三[14]壮。带脉,在季肋下同身寸之一寸八分,足少阳带脉二经之会,刺可入同身寸之六分,若灸者,可灸五壮。五枢,在带脉下同身寸之三寸,足少阳带脉二经之会,刺可入同身寸之一寸,若灸者,可灸五壮。维道,在章门下同身寸之五寸三分,足少阳带脉二经之会,刺灸分壮如章门法。居髎,在章门下同身寸之四寸三分,髎[15]骨上(新校正云:按:《甲乙经》作“监骨”[16])。陷者中,阳跷足少阳二脉之会,刺灸分壮如维道法。所以谓之八间者,自掖下三寸至季肋凡八肋骨。
[十二]谓环铫二穴也。刺灸分壮《气穴》同法。○新校正云:按:《气穴论》云“两髀厌分中”,王注为“环铫穴”。又,《甲乙经》注“环铫在髀枢中”。今云髀枢中傍各一者,盖谓此穴在髀枢中也。傍各一者,谓左右各一穴也,非谓环铫在髀枢中傍也。
[十三]谓阳陵泉、阳辅、丘虚、临泣、侠溪、窍阴六穴也。左右言之,则十二俞也。其所在刺灸分壮《气穴》同法。
【校注】
[1]《太素》无“直目上发际内各五”八字。
[2]《太素》无“耳前角下各一,锐发下各一,客主人各一,耳后陷中各一”二十二字。
[3]《〈素问校讹〉校补》:“元椠本‘五’作‘三’。”金本同。
[4]金本“曲阳”作“曲隅”,义长,据改。
[5]《素问校讹》:“古钞本‘是’作‘十’。”金本作“十”。
[6]金本“在”下有“头”字。
[7]元本“自窬”作“目窬”,义长,据改。
[8]顾校:“两上字当衍其一。”《〈素问校讹〉校补》:“古钞本少一‘上’字。”参下文王注“谓悬厘二穴也,在曲角上颞颥之下廉”例,少一“上”字义长。
[9]据文意,“所在刺灸”与“《气穴》同法”间当有“与”字,此省言之。下同。
[10]《〈素问校讹〉校补》:“古钞本、元椠本‘一’作‘二’。”据改。
[11]顾本“掖下三寸搓胁直掖腋胁间”句紧接上《新校正》文,金本作王注,此据录正。
[12]《〈素问校讹〉校补》:“古钞本、元椠本‘端’作‘端’。”金本同。
[13]金本“傍”作“旁”。
[14]《〈素问校讹〉校补》谓古钞本“三”作“七”。
[15]《〈素问校讹〉校补》:“元椠本‘髎’作‘髂’。”金本同。
[16]顾本“监骨”下空一字位,乃分隔新校正与王注。《〈素问校讹〉校补》谓古钞本空格内作“上”,金本、元本亦并作“上”。
足阳明脉气所发者六十八穴:额颅发际,傍各三[一]。面鼽骨空,各一[二]。大迎之骨空[17],各一[三]。人迎,各一[四]。缺盆外骨空,各一[五]。膺中骨间,各一[六]。侠鸠尾之外、当乳下三寸、侠胃脘,各五[七]。侠齐广三寸,各三[八]。下齐二寸侠之,各三[九]。气街动脉,各一[十]。伏菟上,各一[十一]。三里以下至足中指,各八俞,分之所在穴空[十二]。
【原注】
[一]谓悬颅、阳白、头维左右共六穴也。正面发际横行数之:悬颅,在曲角上颞颥之中,足阳明脉气所发,刺[2]入同身寸之三分,留三呼,若灸者,可灸三壮。阳白,在眉上同身寸之一寸直瞳[3]子,足阳明阴维二脉之会,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灸三壮。头维,在额角发际侠本神两旁各同身寸之一寸五分,足少阳阳明二脉之交会,刺可入同身寸之五分,禁不可灸。○新校正云:按《甲乙经》:“阳白,足少阳阳维之会。”今王氏注云“足阳明阴维之会”。详此在足阳明脉气所发中,则足阳明近是。然阳明经不到此,又不与阴维会,疑王注非,《甲乙经》为得矣[4]。
[二]谓四白穴也,在目下同身寸之一寸,足阳明脉无所发,刺可入同身寸之四分,不可灸。○新校正云:按《甲乙经》“刺入三分,灸七壮”。
[三]大迎,穴名也,在曲颔前同身寸之一寸三分骨陷者中动脉,足阳明脉气所发,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留七呼,若灸者,可灸三壮。
[四]人迎,穴名也,在颈结喉傍大动脉应手,足阳明脉气所发,刺可入同身寸之四分,过深杀人,禁不可灸。
[五]谓天髎二穴也,在肩缺盆中上伏骨之陷者中,手足少阳阳维三脉之会,刺可入同身寸之八分,若灸者,可灸三壮。○新校正云:按《甲乙经》“伏骨”作“毖骨”。
[六]谓膺窗等六穴也,膺窗,在胸两旁侠中行各相去同身寸之四寸、巨骨下同身寸之四寸八分陷者中,足阳明脉气所发,仰而取之,刺可入同身寸之四分,若灸者,可灸五壮。此穴之上,又有气户、库房、屋翳,下又有乳中、乳根。气户,在巨骨下,下直膺窗,去膺窗上同身寸之四寸八分。库房,在气户下同身寸之一寸六分。屋翳,在气户下同身寸之三寸二分,下即膺窗也。膺窗之下,即乳中也。乳中穴下同身寸之一寸六分陷者中,则乳根穴也。并足阳明脉气所发,仰而取之。乳中禁不可灸刺,灸刺之不幸,生蚀疮。疮中有清汁脓血者,可治;疮中有瘪肉若蚀疮者,死。馀五穴并刺可入同身寸之四分,若灸者,可灸三[5]壮。○新校正云:按《甲乙经》“灸五壮”。
[七]谓不容、承满、梁门、关门、太一五穴也。左右共一(十)[6]五[6]也。侠[7]腹中行两旁相去各同身寸之四寸。(新校正云:按《甲乙经》云“各二[8]寸”。疑此注剩“各”字。)不容,在第四肋端[9]下至太一各上下相去同身寸之一寸。并足阳明脉气所发,刺可入同身寸之八分,若灸者,可灸五[10]壮。(新校正云:按《甲乙经》不容“刺入五分”,此云并入“八分”,疑此注误。)
[八]广,谓去齐横广也。广三寸者,各如太一之远近也。各三者,谓滑肉门、天枢、外陵也。滑肉门,在太一下同身寸之一寸。天枢,在滑肉门下同身寸之一寸,正当下齐。外陵,在天枢下同身寸之一寸。并足阳明脉气所发。天枢刺可入同身寸之五分,留七呼。滑肉门、外陵各刺可入同身寸之八分。若灸者,并可灸三[11]壮。○新校正云:按《甲乙经》天枢在齐傍各二寸,上曰滑肉门,下曰外陵,是三穴者,去齐各二寸也。今此经注云“广三寸”,《素问》、《甲乙经》不同。然《甲乙经》分寸与诸书同,特此经为异也。
[九]下齐二寸,则外陵下同身寸之一寸大巨穴也。各三者,谓大巨、水道、归来也。大巨,在外陵下同身寸之一寸,足阳明脉气所发,刺可入同身寸之八分,若灸者,可灸五壮。水道,在大巨下同身寸之三寸,足阳明脉气所发,刺可入同身寸之二寸半,若灸者,可灸五壮。归来,在水道下同身寸之二寸,刺可入同身寸之八分,若灸者,可灸五壮也。
[十]气街,穴名也,在归来下鼠鼷上同身寸之一寸脉动应手,足阳明脉气所发,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留七呼,若灸者,可灸三壮。○新校正云:详此注与《甲乙经》同,《刺热》注及《热穴》注云气街在“腹脐下横骨两端鼠鼷上”,《刺禁论》注在“腹下侠齐两傍相去四寸鼠鼷[12]上”,《骨空》注云在“毛际两傍鼠鼷上”。诸注不同,今备录之。
[十一]谓髀关二穴也,在膝上伏菟后交分中,刺可入同身寸之六分,若灸者,可灸三壮。
[十二]谓三里、上廉、下廉、解溪、冲阳、陷谷、内庭、厉兑八穴也。左右言之,则十六俞也。上廉,足阳明与大肠合;下廉,足阳明与小肠合也。其所在刺灸分壮与《气穴》同法。所谓分之所在穴空者,足[13]阳明脉自三里穴分而下行,其直者,循跗过跗入中指出其端,则厉兑也;其支者,与直行俱至足跗上,入中指次间,故云分之所在穴空也。之,往也。言分而各往行指间穴空处也。
【校注】
[1]《太素》“空”作“穴”。
[2]金本“刺”下有“可”字。
[3]顾本“鼷”字左从“月”,为“膖”之俗字。俗书目、月二旁混用。此据文意录正。
[4]金本无“灸”字。
[5]《〈素问校讹〉校补》:“古钞本‘三’作‘五’。”
[6]金本“寸”作“十”,义长。据改。
[7]金本“侠”上有“各”字。
[8]元本“二”作“三”。
[9]顾本此句与上《新校正》文接书,元本空格,分属王注。《〈素问校讹〉校补》:“据上下文,窃谓此句以下为王注。”据录正。
[10]《〈素问校讹〉校补》:“元聚本‘五’作‘三’。”
[11]《〈素问校讹〉校补》:“古钞本‘三’作‘五’。”金本、元本“三”亦作“五”,且无“灸”字。
[12]《〈素问校讹〉校补》:“古钞本‘鼷’作‘鼷’。《刺禁论》之《新校正》云:‘按:别本鼷一作鼷。’”
[13]金本“足”作“别”。
手太阳脉气所发者三十六穴:目内眦,各一[一]。目外,各一[二]。䏚骨下,各一[三]。耳郭上,各一[四]。耳中,各一[五]。巨骨穴,各一[六]。曲掖上骨穴,各一[七]。柱骨上陷者,各一[八]。上天窗[1]四寸,各一[九]。肩解,各一[十]。肩解下三寸,各一[十一]。肘以下至手小指本,各六俞[十二]。
【原注】
[一]谓晴明二穴也,在目内眦,手足太阳足阳明阴跷阳跷五脉之会,刺可入同身寸之一分,留六呼,若灸者,可灸三壮。诸穴有云数脉会发而不于所会刺[2]脉下言之者,出从其正者也。
[二]谓瞳子髎二穴也,在目外去眦同身寸之五分,手太阳手足少阳三脉之会,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若灸者,可灸三壮。
[三]谓颧髎二穴也。鼽,频也。颅,面颧也。在面烦骨下陷者中,手太阳少阳二脉之会,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
[四]谓角孙二穴也,在耳上郭表之中间上发际之下,开口有空,手太阳手足少阳三脉之会,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若灸者,可灸三壮。○新校正云:按:《甲乙经》"手太阳”作“手阳明"。
[五]谓听官二穴也。所在刺灸分壮与《气穴》同法。
[六]巨骨,穴名也,在肩端上行两叉骨间陷者中,手阳明跷脉二经之会,刺可入同身寸之一寸半,若灸者,可灸三壮。○新校正云:按:《甲乙经》作"五壮"。
[七]谓臑俞二穴也,在肩臑后大骨下(肩)[胛][3]上廉陷者中,手太阳阳维跷脉三经之会,举臂取之,刺可入同身寸之八分,若灸者,可灸三壮。○新校正云:按:《甲乙经》作"手足太阳"。
[八]谓肩井二穴也,在肩上陷解中缺盆上大骨前,手足少阳阳维三脉之会,刺可入同身寸之五分,若灸者,可灸三壮。
[九]谓天窗、窍阴四穴也。所在刺灸分壮与《气穴》同法。
[十]谓秉风二穴也,在肩上小髀骨后,举臂有空,手太阳阳明手足少阳四脉之会,举臂取之,刺可入同身寸之五分,若灸者,可灸三壮。○新校正云:按:《甲乙经》"灸五壮"。
[十一]谓天宗二穴也,在秉风后大骨下陷者中,手太阳脉气所发,刺可入同身寸之五分,留六呼,若灸者,可灸三壮。
[十二]六俞所起于指端,经言至小指本,则以端为本,言上之本也,下文阳明少阳同也。六俞,谓小海、阳谷、腕骨、后溪、前谷、少泽六穴也。左右言之,则十二俞也。其所在刺灸分壮《气穴》同法。○新校正云:后[4]此手太阳、阳明、少阳三经各言至手某指本,王注"以端为本"者,非也。详手三阳之井穴尽出手某指之端爪甲下际,此言"本"者,是遂指爪甲之本也,安得以"端"为"本"哉!
【校注】
[1]藏本、赵本、潘本"窓”作“窓",朝鲜活字本"窓”作“窓"。"窓"、"窓"、"窓"并同"窗"。
[2]"刺",读若"次"。舍止。
[3]元本"脾”作“胛"。据改。
[4]《素问校讹》:“古钞本、元椠本‘后’作‘按’。”金本同。
手阳明脉气所发者二十二穴:鼻空外廉、项上,各二[一]。大迎骨空,各一[二]。柱骨之会,各一[三]。髃[1]骨之会,各一[四]。肘以下至手大指次指本,各六俞[五]。
【原注】
[一]谓迎香、扶突各二穴也。迎香,在鼻下孔傍,手足阳明二脉之会,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扶突,在曲颊下同身寸之一[2]寸人迎后,手阳明脉气所发,仰而取之,刺可入同身寸之四分,若灸者,可灸三壮。
[二]大迎,穴名也,在曲颔前同身寸之一寸三分骨陷者中动脉,足阳明脉气所发,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留七呼,若灸者,可灸三壮。○新校正云:详大迎穴已见前足阳明经中,今又见于此,王氏不注所以,当如颧髎穴两出之义。
[三]谓天鼎二穴也,在颈缺盆上直扶突气舍后同身寸之半[3],手阳明脉气所发,刺可入同身寸之四分,若灸者,可灸三壮。○新校正云:按:《甲乙经》作“一寸半”。
[四]谓肩髃二穴也。所在刺灸分壮与《气穴》同法。○新校正云:按:“髃骨”《气穴》注中无,《刺热》注、《水热穴》注、《骨空论》注中有之。
[五]谓三里、阳溪、合谷、三间、二间、商阳六穴也。左右言之,则十二俞也。所在刺灸分壮与《气穴》同法。○新校正云:按:《气穴论》注有“曲池”而无“三里”。曲池,手阳明之合也,此误出“三里”而遗“曲池”也。
【校注】
[1]《太素》“髃”作“禺”。
[2]《素问校讹》校补:“古钞本、元椠本‘一’作‘二’。”
[3]《素问校讹》校补:“古钞本、元椠本‘半’下有‘寸’字。”
手少阳脉气所发者三十二穴:魫骨下,各一[一]。眉后,各一[二]。角上,各一[三]。下完骨后,各一[四]。项中足太阳之前,各一[五]。侠[1]扶突,各一[六]。肩贞,各一[七]。肩贞下三寸分间,各一[八]。肘以下至手小指次指本,各六俞[九]。
【原注】
[一]谓颧髎二穴也。所在刺灸分壮与手太阳脉同法。此穴中手少阳太阳脉气俱会于中,等无优劣,故重说于此。下有者同。
[二]谓丝竹空二穴也,在眉后陷者中,手少阳脉气所发,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留六呼,不可灸,灸之不幸,使人目小及盲。○新校正云:按:《甲乙经》“手少阳”作“足少阳”,“留六呼”作“三呼”。
[三]谓悬厘二穴也。此与足少阳脉中同,以是二脉之会也。○新校正云:按:足少阳脉中盲"角下",此云"角上",疑此误。
[四]谓天牖二穴也。所在刺灸分壮与《气穴》同法[2]。
[五]谓风池二穴也,在耳后陷者中,按之引于耳中,手足少阳脉之会,刺可入同身寸之四分,若灸者,可灸三壮。○新校正云:按:《甲乙经》:“在颞颥后发际,足少阳阳维之会,刺可入三分。”
[六]谓天窗二穴也,在曲颊下扶突后动脉应手陷者中,手太阳脉气所发,刺可入同身寸之六分,若灸者,可灸三壮。
[七]肩贞,穴名也,在肩曲胛下两骨解间肩髃后陷者中,手太阳脉气所发,刺可入同身寸之八分,若灸者,可灸三壮。
[八]谓肩髃、臑会、消泺各二穴也。其穴各在肉分间也。肩髃,在肩端臑上,斜举臂取之,手少阳脉气所发,刺可入同身寸之七分,若灸者,可灸三壮。臑会,在臂前廉去肩端同身寸之三寸,手阳明少阳二络气之会,刺可入同身寸之五分,灸者可灸五壮。消泺,在肩下臂外关[3]掖斜肘分下行间,手少阳脉之会,刺可入同身寸之五分,若灸者,可灸三壮。
[九]谓天井、支沟、阳池、中渚、液门、关冲六穴也。左右言之,则十二俞也。所在刺灸分壮与《气穴》同法。
【校注】
[1]《太素》无“侠”字。
[2]元本无“法”字。
[3]《校注》:“关”当作“开”。
督脉气所发者二十八穴[一]:项中央,二[二]。发际后中,八[三]。面中,三[四]。大椎以下至尻尾及傍十五穴[五]。至骶下,凡二十一节,脊椎法也[六]。
【原注】
[一]今少一穴。○新校正云:按:会阳二穴,为二十九穴,乃剩一穴,非少也。“少”当作“剩”[1]。
[二]是谓风府、痖门二穴也,悉在项中。馀一穴今亡。风府,在项上入发际同身寸之一寸大筋内宛宛中,督脉阳维之会,刺可入同身寸之四分,留三呼,不可妄灸,灸之不幸,令人痖。痖门,在项发际宛宛中,去风府同身寸之一寸,督脉阳维二经之会,仰头取之,刺可入同身寸之四分,禁不可灸,灸之令人痖。○新校正云:按:王氏云“风府痖门悉在项中馀一穴今亡”者,非谓此二十八穴中亡其[2]一穴也,王氏盖见《气穴论》大椎上两傍各一穴亦在项之穴也,今亡,故云馀一穴今亡也。
[三]谓神庭、上星、颥会、前顶、百会、后顶、强间、脑户八穴也。其正发际之中也。神庭,在发际直鼻,督脉足太阳阳明脉三经之会,禁不可刺,若刺之,令人癫痫,目失晴,若灸者,可灸三壮。上星,在颅上直鼻中央入发际同身寸之一寸陷者中(公)[容][3]。颥会,在上星后同身寸之一寸陷者中。前顶,在颠会后同身寸之一寸五分骨间陷者中。百会,在前顶后同身寸之一寸五分顶中央旋毛中陷容指,督脉足太阳之交会。后顶,在百会后同身寸之一寸五分。强间,在后顶后同身寸之一寸五分。脑户,在强间后同身寸之一寸五分,督脉足太阳之会,不可灸。此八者,并督脉气所发也。上星、百会、强间、脑户各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上星留六呼,脑户留三呼,馀并刺可入同身寸之四分,若灸者,可灸五壮。○新校正云:按:《甲乙经》脑户不可灸,《骨空论》注云不可妄灸[4]。
[四]谓素髎、水沟、断交三穴也。素髎,在鼻柱上端,督脉气所发,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水沟,在鼻柱下人中,直唇取之,督脉手阳明之会,刺可入同身寸之三[5]分,留六呼,若灸者,可灸三壮。断交,在唇内齿上断缝,督脉任脉二经之会,可逆刺之,入同身寸之三分,若灸者,可灸三壮。此三者,正居面左右之中也。
[五]脊椎之间有大椎、陶道、身柱、神道、灵台、至阳、筋缩、中枢[6]、脊中、悬枢、命门、阳关、腰俞、长强、会阴十五俞也。大椎,在第一椎上陷者中,三阳督脉之会。陶道,在项大椎节下间,督脉足太阳之会,俯而取之。身柱,在第三椎节下间,俯而取之。神道,在第五椎节下间,俯而取之。灵台,在第六椎节下间,俯而取之。至阳,在第七椎节下间,俯而取之。筋缩,在第九椎节下间,俯而取之。中枢,在第十椎节下间,俯而取之。脊中,在第十一椎节下间,俯而取之,禁不可灸,令人偻。悬枢,在第十三椎节下间,伏而取之。命门,在第十四椎节下间,伏而取之。阳关,在第十六椎节下间,坐而取之。腰俞,在第二十一椎节下间。长强,在脊骶端,督脉别络少阴二脉所结。会阴,穴在阴尾骨两傍。凡此十五者,并督脉气所发。腰俞、长强各刺可入同身寸之二分,(新校正云:按:《甲乙经》作“二寸”,《水穴论》注作“二分”。腰俞穴,《缪刺论》注作“二寸”,《热穴》注作“二寸”,《刺热》注作“二分”。诸注不同。虽《甲乙经》作“二寸”,疑太深。与其失之深,不若失之浅,宜从“二分”之说。)留七呼。悬枢,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会阴,刺可入同身寸之八分。馀并刺可入同身寸之五分,陶道、神道各留五呼,陶道、身柱、神道、筋缩可灸五壮,大椎可九壮,馀并可三壮。(新校正云:按:《甲乙经》无灵台、中枢、阳关三穴。)
[六]通项骨三节,即二十四节。
【校注】
[1]元本“剩”下有“字”字。
[2]金本、元本无“其”字。
[3]《素问校讹》校补:“古钞本、元集本‘谷’作‘容’。”金本同。作“容”义长,据改。
[4]金本“灸”下有“矣”字。
[5]《素问校讹》校补:“古钞本、元集本‘二’作‘三’。”
[6]《素问校讹》校补:“古钞本‘中枢’作‘上枢’。下‘中枢’亦同。”
任脉之气所发者二十八穴[一]:喉中央,[二]。膺中骨陷中,各一[三]。鸠尾下三寸,胃脘五寸,胃脘以下至横骨六寸半[四],一四[五]。腹脉法也[六]。下阴别,一[六]。目下,各一[七]。下唇,——【八】。断交,——【九】。
【原注】
[一]今少一穴。
[二]谓廉泉、天突二穴也。廉泉,在颌下结喉上舌本下,阴维任脉之会,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留三呼,若灸者,可灸三壮。天突,在颈结喉下同身寸之四寸中央宛宛中,阴维任脉之会,低针取之,刺可入同身寸之一寸,留七呼,若灸者,可灸三壮。
[三]谓旋机[3]、华盖、紫宫、玉堂、膻中、中庭六穴也。旋机,在天突下同身寸之一寸。华盖,在旋机下同身寸之一寸。紫宫、玉堂、膻中、中庭各相去同身寸之一寸六分陷者中,并任脉气所发,仰而取之,各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若灸者,可灸五壮。
[四]新校正云:详“一”字疑误。
[五]鸠尾,心前穴名也。其正当心蔽骨之端,言其骨垂下如鸠鸟尾形,故以为名也。鸠尾下有鸠尾、巨阙、上脘、中脘、建里、下脘、水分、齐[4]中、阴交、脐脓、丹田、关元、中极、曲骨十四俞也。鸠尾,在臆前蔽骨下同身寸之五分,任脉之别,不可灸刺,人无蔽骨者,从歧骨际下行同身寸之一寸。(新校正云:按《甲乙经》云“一寸半为鸠尾处也。)下次巨阙[5]、上脘、中脘、建里、下脘、水分递相(云)[去[6]]同身寸之一寸,上脘则足阳明手太阳之会,中脘则手太阳少阳足阳明三脉所生也。齐中禁不可刺,若刺之,使人齐中恶疡;溃,矢出者,死,不治。阴交,在齐下同身寸之一寸,任脉阴冲之会。脐(映)[胱][7]在齐下同身寸之一寸[半][8]。丹田,三焦募也,在齐下同身寸之二寸。关元,小肠募也,在齐下同身寸之三寸,足三阴任脉之会也。中极,在关元下一寸,足三阴之会也。曲骨,在横骨上中极下同身寸之一寸,足厥阴之会。凡此十四者,并任脉气所发。建里、丹田并刺可入同身寸之六分,留七呼,(新校正云:按《甲乙经》作“五分”、“十呼”。)上脘、阴交并刺可入同身寸之(入)[八][9]分,下脘、水分并刺可入同身寸之一寸,中脘、脐胱并刺可入同身寸之一寸二分,曲骨刺可入同身寸之一寸半,留七呼。馀并刺可入同身寸之一寸二分。若灸者,关元、中脘各可灸七壮,齐中、中极、曲骨各三壮,馀并可五壮。自鸠尾下至阴间,并任脉主之。腹脉法也。(新校正云:据此注云馀并刺入“一寸(一)[二][10]分”,关元在中,与《甲乙经》及《气穴》、《骨空[11]》注刺入“二寸”不同,当从《甲乙经》之寸数。)
[六]谓会阴一穴也。自曲骨下至阴,阴之下两[12]阴之间,则此穴也,是任脉别络侠督脉者冲脉之会,故曰下阴别一也。刺可入同身寸之二寸,留七呼。若灸者,可灸三壮。○新校正云:按:《甲乙经》“七呼”作留[13][14]“三呼”。
[七]谓承泣二穴也,在目下同身寸之七分上直瞳子,阳跷任[14]脉足阳明三经之会,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不可灸。
[八]谓承浆穴也,在颐前下唇之下,足阳明脉任脉之会,开口取之,刺可入同身寸之二分,留五呼,若灸者,可灸三壮。○新校正云:按:《甲乙经》作“留[15]六呼”。
[九]断交,穴名也。所在刺灸分壮与脉同法。
【校注】
[1]《太素》“六寸半”作“八寸”。
[2]顾校:鸠尾下三寸,胃脘五寸,胃脘以下至横骨六寸半一,“当云‘五寸,齐;齐以下至横骨六寸半’”。《灵枢·骨度》云:“髀杙以下至天枢长八寸,天枢以下至横骨长六寸半’,正与此文合也。‘一’上当脱‘寸’字,寸一,谓每寸一穴也。下冲脉穴正同。”
[3]金本“璇玑”作“璇玑”,元本作“璇玑”。下“璇玑”同,不复出校。
[4]金本“齐”作“脐”。馀或同,不复出校。
[5]《〈素问校讹〉校补》:“据上下文,窃谓此句以下为王注。”金本“下次巨阙”上有“○”。
[6]金本、元本“云”作“去”,义长,据改。
[7]顾本“映”字左从“日”旁,与映照之“映”同形。俗书日、月两旁混用。此从元本录正。
[8]金本、元本“寸”下有“半”字。据《甲乙经》卷三《腋胁下凡八穴篇第十八》:“气海一名脖映,一名下肓,在脐下一寸五分。”有“半”义长,据补。
[9]《〈素问校讹〉校补》:“古钞本、元藁本‘入’作‘八’。”金本同。据改。
[10]《〈素问校讹〉校补》:“古钞本、元藁本‘一’作‘二’。”金本同。据改。
[11]金本“空”作“穴”。
[12]元本“两”作“刄”。“刄”为“两”之俗字。
[13]元本无“留”字。
[14]元本“任”作“壬”。
[15]金本、元本无“留”字。
冲脉气所发者二十二穴:侠鸠尾外各半寸至齐,寸一[一]。侠齐下傍各五分至横骨,寸一。腹脉法也[二]。
【原注】
[一]谓幽门、通谷、阴都、石关、商曲、(肾)[肓][1]俞六穴,左右则十二穴也。幽门侠巨(关)[阙][2]两旁相去各同身寸之半寸陷者中,下五穴各相去同身寸之一寸,并冲脉足少阴二经之会,各刺入可同身寸之一寸,若灸者,可灸五壮。○新校正云:按:此云各刺入一寸,按《甲乙经》云幽门、通谷刺入五分。
[二]谓中注、蠡府、胞门、阴关、下极五穴,左右则十穴也。中注,在肓俞下同身寸之五分上直幽门,下四穴各相去同身寸之一寸,并冲脉足少阴二经之会,各刺入可同身寸之一寸,若灸者,可灸五壮。
【校注】
[1]《素问校讹》:“‘肾’当作‘肓’。”金本作“肓”。据改。元本作“育”,为“肓”之误。
[2]金本“巨关”作“巨阙”,据改。元本作“巨厥”。厥、阙声同通用。
足少阴舌下、厥阴毛中急脉各[一]。手少阴各[二]。阴阳跷各[三],手足诸鱼际脉气所发者。凡三百六十五穴也[四]。
【原注】
[一]足少阴舌下二穴,在人迎前陷中动脉前,是日月本[1],左右二也,足少阴脉气所发,刺可入同身寸之四分。急脉,在阴髦中阴上两傍相去同身寸之二寸半,按之隐指坚然,甚按则痛引上下也。其左者中寒则上引少腹,下引阴丸,善为痛,为少[2]腹急中寒。此两脉皆厥阴之大络通行其中,故曰厥阴急脉即睾之系也。可灸而不可刺。病疝少腹痛,即可灸。○新校正云:详“舌下毛中之穴”,《甲乙经》无。
[二]谓手少阴郄穴也,在腕后同身寸之半寸,手少阴郄也,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若灸者,可灸三壮。左右二也。
[三]阴跷一,谓交信穴也。交信,在足内踝上同身寸之二寸少阴前太阴后筋骨间,阴跷之郄,刺可入同身寸之四分,留五呼,若灸者,可灸三壮。阳跷一,谓附阳穴也。附阳,在足外踝上同身寸之三寸太阳前少阳后筋骨间,谨取之,阴跷之郄刺可入同身寸之六分,留七呼,若灸者,可灸三壮。左右四也。
[四]经之所存者多凡一十九穴[3]。此所谓气府也。然散穴俞,诸经脉部分皆有之,故经或不言,而《甲乙经》、《经脉流注》多少不同者,以此。
【校注】
[1]“是日月本”,疑当作“是曰舌本”。
[2]元本“少”作“小”。
[3]顾校:“依经总数计之,凡三百八十六穴,于三百六十五外多二十一穴。注意不数膏肓二穴,故云十九穴也。然风池二穴,足太阳与手少阳重;大迎二穴,手阳明与足阳明重;颧髎、天窗四穴,手太阳与手少阳重;悬厘二穴,手少阳与足少阳重;断交一穴,督脉与任脉重。除此十一穴,则仅多八穴耳。此与前篇总数不符,皆传写脱误所致。去古久远,无以定之。”
重广补注黄帝内经素问卷第十五
皮部论 蜚扶涕切[1]。臐渠颈切[2]。
气穴论 蔽必寐切[3]。撃音撃[4]。臇奴到切[5]。
气府论 䪼音信。𫎭嘻上音衣,下音喜[6]。颙颙上如辄切,下汝车切[7]。惢音秘。痏音仇。
【校注】
[1]金本作“蜚飞同”,上有“分部,音忿”、“刿兵结切”诸条,下有“渗所禁切”、“中去声”、“膝七秦切,胠也”“汗柔教切”、“炲升若切”诸条。
[2]金本“渠颈切”下有“脂也”二字。又,全本下有“经络论篇第五十七”八字及“夫音扶”、
"见音现"、"泣巨及切"、"淬奴教切"诸条音切。
[3]金本作"蔽必未切",上有"易音异"、"突陀骨切"、"脘音管"、"澒所力切,又音涩"、"尻去高切,髋也"、"俞腧同"诸条。
[4]金本作"挞音灰"。元本下有"尢丘庶反"条。
[5]金本下有"五行户当切,下同"、"跽力举切,吕、膂同"、"髀音彼,股也"、"厌入声,下同"、"瘠音阴"、"踝胡瓦切"、"跣去遥切"、"著直略切"、"腘渠殒切"、"乃辟音壁"、"署常法切"诸条。
[6]金本作"邋喈,上衣下僖",元本作"上衣下喜"。又,金本"邋喈"条上有"五行,户当切"、"胠音祛,腋下"、"颅音卢"、"轭音求。《说文》云:寒鼻塞"、"侠胡帖切"、"宽音免"、"眦在计切"、"骓,骓、虞二音,在膈上"、"骶丁计切,脊也"、"断语斤切"诸条。
[7]《〈素问校讹〉校补》:"古钞本注音‘如辄切’作‘如颞切’,元椠本作‘仁涉反’。"金本作"颞如帖切,颥汝居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