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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匮要略-刘渡舟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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鲤鱼不可合犬肉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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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籍正文
《金匮要略-刘渡舟注解》
· 禽兽鱼虫禁忌并治第二十四
鲤鱼不可合犬肉食之。
第 448 / 555 章
29 字
含诵读
[选注]
《金匮要略直解》:“鲤鱼犬肉俱令热中,不可合食。”
上一章
鲤鱼鲊[zhà],不可合小豆藿食之;其子,不可合猪肝食之,害人。
下一章
鲫鱼不可合猴雉肉食之。(一云不可合猪肝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