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籍正文

重广补注黄帝内经素问· 重广补注黄帝内经素问卷第九

刺热篇第三十二

35 / 829406

刺热篇第三十二

[一]

按:本篇主要论述五脏热病及其刺法,包括以下内容:热病按五脏分为五类。肝热病、心热病、脾热病、肺热病、肾热病各自的临床表现、预后及治疗方法。热病之治未病法:“病虽未发,见赤色者,刺之。”诸治热病之法:“诸治热病,以饮之寒水,乃刺之,必寒衣之,居止寒处,身寒而止也。”热病始现之症与分经治疗之法及预后。望诊面色变化可以诊断热病所发之经。治热病之气穴。诊面色可以知腹中之病。

自“肝热病者小便先黄”至“病甚者为五十九刺”见于《太素》卷二十五《五脏热病》;自“热病始手臂痛者”至“刺项太阳而汗出止”见于《太素》卷二十五《五脏热病》、卷二十六《寒热杂说》;“热病始于足胫者刺足阳明而汗出止”见于《太素》卷二十六《寒热杂说》;自“热病先身重骨痛”至“颊上青者上也”见于《太素》卷二十五《五脏热病》。

本篇又分别见于《甲乙经》卷七第一上、卷七第一中。《脉经》7-13-24至7-13-29、7-20-1有与本篇相关内容。

肝热病者,小便先黄,腹痛,多卧,身热[一]。热争,则狂言及惊,胁满[1]痛,手足躁,不得[2]安卧[三]。庚辛甚。甲乙大汗。气逆,则庚辛死[四]。刺足[3]厥阴、少阳[五]。其逆,则[4]头痛(员员)[贞贞][5],脉引冲头[6]也[六]。

【原注】

[一]新校正云:按:全元起本在第五卷。

[二]肝之脉环阴器,抵少腹而上,故小便不通先黄、腹痛、多卧也。寒薄生热,身故热焉。

[三]经络虽已受热,而神藏犹未纳邪,邪正相薄,故云争也。馀争同之。又,肝之脉从少腹上侠胃,贯鬲布胁肋,循喉咙之后,络舌本,故狂言、胁满痛也。肝性静而主惊骇,故病则惊、手足躁扰、卧不得安。

[四]肝主木,庚辛为金,金克木,故甚、死于庚辛也。甲乙为木,故大汗于甲乙。

[五]厥阴,肝脉。少阳,胆脉。

[六]肝之脉自舌本循喉咙之后上出额,与督脉会于巅,故头痛(员员)[贞贞]然,脉引冲于头中也。(员员)[贞贞],谓似急也。

【校注】

[1]《太素》无“满”字。

[2]《太素》无“得”字。

[3]《太素》“足”作“手足”。

[4]《太素》无“逆则”二字。

[5]《太素》“员员”作“贞贞”。贞贞,坚固笔直的样子。作“员员”者,形近而误。作“贞贞”义长,据改。下王注同,不复出校。说详《校补》。

[6]《甲乙经》“头”下有“痛”字。

心热病者,先不乐,数日乃热[一]。热争,则卒心痛[1],烦闷[2],善呕,头痛,面赤,无汗[三],壬癸[3]甚。丙丁大汗。气逆,则壬癸死[三]。刺手少阴、太阳[四]。

【原注】

[一]夫所以任治于物者谓心。病气入于经络,则神不安治,故先不乐,数日乃热也。

[二]心手少阴脉起于心中;其支别者,从心系上侠咽。小肠之脉直行者循咽下鬲抵胃;其支别者,从缺盆循颈上颊至目外眦。故卒心痛、烦闷、善呕、头痛、面赤也。心在液为汗,今病热,故无汗以出。○新校正云:按:《甲乙经》“外眦”作“兑眦”,王注《厥论》亦作“兑眦”。“外”当作“兑”。

[三]心主火,壬癸为水,水灭火,故甚、死于壬癸也。丙丁为火,故大汗于丙丁。气逆之证,经阙其文[4]。

[四]少阴,心脉。太阳,小肠脉。

【校注】

[1]《甲乙经》“卒心痛”作“心”一字,连下读。

[2]《太素》“闷”作“惄”。

[3]《太素》“五姿”上有“至”字。

[4]元本、元残本“文”下有“也”字。

脾热病者,先头重,颊[1]痛,烦心[2],颜青,欲呕[3],身热[一]。热争,则腰痛不可[4]用俯仰[5],腹满,泄[6]两颔[7]痛[二],甲乙甚。戊己大汗。气逆,则甲乙死[三]。刺足太阴、阳明[四]。

【原注】

[一]胃之脉起于鼻,交颜中,下循鼻外入上齿中,还出侠口环唇,下交承浆,却循颐后下廉出大迎,循颊车上耳前,过客主人,循发际至额颅,故先头重、颊痛、颜青也。脾之脉支别者复从胃别上鬲,注心中;其直行者,上鬲侠咽,故烦心、欲呕而身热也。○新校正云:按:《甲乙经》《太素》云:“脾热病者[8],先头重、额[9]痛。”无“颜青”二字也。

[二]胃之脉支别者起胃下口,循腹里,下至气街中而合,以下髀。气街者,腰之前,故腰痛也。脾之脉入腹属脾络胃。又,胃之脉自交承浆[10],却循颐后下廉出大迎,循颊车,故腹满、泄而两颔痛。

[三]脾主土,甲乙为木,木伐土,故苦、死于甲乙也。戊己为土,故大汗于戊己。气逆之证,经所未论。

[四]太阴,脾脉。阳明,胃脉。○新校正云:按:《甲乙经·热病下》篇云:“病先头重、颜[11]痛、烦心、身热。热争,则腰痛不可用俯仰,腹满,两颔痛(其)[甚][12],暴泄,善饥而不欲食,善噫,热中,足清,腹胀,食不化,善呕,泄有脓血,苦呕无所出。先取三里,后取太白、章门。”

【校注】

[1]《太素》“颊”作“颜”。

[2]《太素》“烦心”作“心烦”。

[3]《太素》“呕”作“欧”。馀或同,不复出校。

[4]《太素》无“可”字。

[5]《太素》无“俯仰”二字。

[6]《太素》“两”作“而”。

[7]《甲乙经》夹注:“一本作额。”

[8]元本、元残本无“者”字。

[9]元本、元残本“颜”作“额”。

[10]《素问校讹》校补:“‘交承浆’,古钞本作‘交颐下’。”

[11]《素问校讹》:“元椠本‘颜’作‘额’,周本同。”元残本同。

[12]顾校:“‘其’字误,当依《甲乙经》作‘甚’。”据改。

肺热病者,先淅然厥,起毫毛,恶风寒,舌上黄,身热。热争,则喘咳,痛走胸膺背,不得大息,头痛不堪,汗出而寒。丙丁甚。庚辛大汗。气逆,则丙丁死,刺手太阴、阳明,出血如大豆,立已。

【原注】

[一]肺主皮肤,外养于毛,故热中之,则先淅然恶风寒,起毫毛也。肺之脉起于中焦,下络大肠,还循胃口,今肺热入胃,胃热上升,故舌上黄而身热。

[二]肺居隔上,气主胸膺,复在变动为咳,又藏气而主呼吸,背复为胸中之府,故喘咳、痛走胸膺背、不得大息也。肺之络脉上会耳中,今热气上熏,故头痛不堪、汗出而寒。

[三]肺主金,丙丁为火,火烁金,故甚、死于丙丁也。庚辛为金,故大汗于庚辛也。气逆之证,经阙未书。

[四]太阴,肺脉。阳明,大肠脉。当视其络脉盛者,乃刺而出之。

【校注】

[1]《甲乙经》“淅”作“凄凄”。

[2]《太素》无“厥”字。

[3]《太素》无“毫”字,《甲乙经》“毫”作“皮”。

[4]《太素》无“寒”字。

[5]《太素》“痛”作“痹”。

[6]《太素》“堪”作“甚”,注:“有本为堪。”《甲乙经》亦作“甚”。

[7]元残本无“大”字。

肾热病者,先腰痛,𦙁酸,苦渴,数饮,身热。热争,则项痛而强,𦙁寒且酸,足下热,不欲言。其逆,则项痛员贞然。戊己甚。壬癸大汗。气逆,则戊己死。刺足少阴、太阳。

【原注】

[一]膀胱之脉从肩胛内侠脊抵腰中。又,腰为肾之府。故先腰痛也。又,肾之脉自循内踝之后,上腨内,出腘内廉;又,直行者从肾上贯肝鬲,入肺中,循喉咙,侠舌本。故𦙁酸、苦渴、数饮、身热。

[二]膀胱之脉从脑出别下项;又,肾之脉起于小指之下,斜趋足心,出于然骨之下,循内踝之后,别入跟中,以上腨内;又,其直行者从肾上贯肝鬲,入肺中,循喉咙,侠舌本。故项痛而强、𦙁寒且酸、足下热、不欲言也。○新校正云:按:《甲乙经》“然骨”作“然谷”。

[三]肾之筋循脊内,侠膂上至项,结于枕骨,与膀胱之筋合。膀胱之脉又并下于项。故项痛员贞然也。澹澹,为似欲不定也。

[四]肾主水,戊己为土,土刑水,故甚、死于戊己也。壬癸为水,故大汗于壬癸也。

[五]少阴,肾脉。太阳,膀胱脉。

【校注】

[1]《太素》无“逆则”二字。

[2]《太素》“员员”作“贞贞”。据改。

[3]“澹澹”与“沉沉”音同义通。“沉沉”与“几几”同义,本指威严的样子。威严往往身体挺得笔直,所以中医用来形容身体某些部位强直的样子。贞贞、澹澹、沉沉、几几声转义通。说详《校补》。

[4]《太素》无“然”字。

[5]《〈素问校讹〉校补》:“古钞本、元椠本‘腨’作‘腑’,与《释音》合。”

[6]元本、元残本“趍”作“趁”。

[7]顾校:“‘脊’、‘膂’二字当依《甲乙经》互易。”

诸[1]汗者,至其所胜日汗出也[一][2]。

【原注】

[一]气王日为所胜。王则胜邪,故各当其王日汗。

【校注】

[1]《甲乙经》“诸”下有“当”字。

[2]《太素》无“诸汗者至其所胜日汗出也”十一字,《甲乙经》“汗出也”作“汗甚”二字。

肝热病者,左颊先赤[一];心热病者,颜[1]先赤[二];脾热病者,鼻先赤[三];肺热病者,右颊先赤[四];肾热病者,颐先赤[五]。病虽未发,见[2]赤色者,刺之,名曰治未病[六]。热病从部所起者,至期而已[七]。

【原注】

[一]肝气合木,木气应春。南面正理之,则其左颊[3]也。

[二]心气合火,火气炎上。指象明候,故候于颜。颜,额也。

[三]脾气合土,土王于中。鼻处面中,故占鼻也。

[四]肺气合金,金气应秋。南面正理之,则其右颊也。

[五]肾气合水,水惟润下。指象明候,故候于颐也。

[六]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乱治未乱,此之谓也。

[七]期,为大汗日也。如肝甲乙,心丙丁,脾戊己,肺庚辛,肾壬癸,是为期日也。

【校注】

[1]《甲乙经》"痂”作“痂领",明蓝格钞本《甲乙经》作"痂痂"。

[2]《太素》"见"下有"其"字。

[3]元本、元残本无"痂"字。

其刺之反者,三周而已[一]。重逆则死[二]。

诸当汗[1]者,至其[2]所胜日汗大出也[三]。

诸治热病,以[3]饮之寒水,乃刺之,必寒衣之,居止[4]寒处,身寒而止也[四]。

热病,先胸胁痛[5],手足躁,刺足少阳,补足太阴[五][6]。病甚者,为五十九刺[六]。

热病,始手臂痛者,刺[7]手阳明、太阴,而汗出,止[七][8]。

【原注】

[一]反,谓反取其气也。如肝病刺脾,脾病刺肾,肾病刺心,心病刺肺,肺病刺肝者,皆是反刺五脏之气也。三周,谓三周于三阴三阳之脉状也。又,太阳病而刺写阳明,阳明病而刺写少阳,少阳病而刺写太阴,太阴病而刺写少阴,少阴病而刺写厥阴,如此,是为反取三阴三阳之脉气也。

[二]先刺已反,病气流传,又反刺之,是为重逆。一逆刺之,尚至三周乃已,况其重逆,而得生邪?

[三]王则胜邪,故各当其王日汗。○新校正云:按:此条文注二十四字与前文重复,当从删去。《甲乙经》、《太素》亦不重出。

[四]寒水在胃,阳气外盛,故饮寒乃刺。热退则凉生,故身寒而止针。

[五]此则举正取之例。然足少阳木病而写足少阳之木气、补足太阴之土气者,恐木传于土也。胸胁痛,丘虚主之。丘虚,在足外踝下如前陷者中,足少阳脉之所过也,刺可入同身寸之五分,留七呼,若灸者,可灸三壮。热病手足躁,经无所主治之旨,然补足太阴之脉,当于井(荥)[荥]取之也。○新校正云:详"足太阴",全元起本及《太素》作"手太阴"。杨上善云:"手太阴上属肺,从肺出腋下,故胸胁痛。"又按:《灵枢经》云:热病而胸胁痛,手足躁,取之筋间,以第四针,索筋于肝,不得索之于金。金,肺也[9]。以此决知[10]作"手太阴"者为是。

[六]五十九刺者,谓头上五行行五者,以越诸阳之热逆也;大杼、膺俞、缺盆、背俞,此八者,以写胸中热也;气街、三里、巨虚上下廉,此八者,以写胃中之热也;云门、髃骨、委中、髓空,此八者,以写四支之热也;五脏俞傍五,此十者,以写五脏之热也。凡此五十九穴者,皆热之左右也,故病甚则尔刺之。然头上五行者:当中行谓上星、颥会、前顶、百会、后顶,次两傍谓五处、承光、通天、络却、玉枕,又刺[11]两傍谓临泣、目窗[12]、正营、承灵、脑空也。上星,在颅上,直鼻中央,入发际同身寸之一寸陷者中容[13]豆,刺可入同身寸之四分。(新校正云:按:《甲乙经》"四分”作“三分",《水热穴论》注亦作"三分",详此上下文云:刺如上星法。又云:刺如颥会法。既有二法,则当依《甲乙经》及《水热穴论》注,上星刺入三分,颥会刺入四分。)颥会,在上星后同身寸之一寸陷者[14],刺如上星法。前顶,在颥会后同身寸之一寸五分骨间陷者中,刺如颅会法。百会,在前顶后同身寸之一寸五分,顶中央旋毛中陷容指,督脉足太阳脉之交会,刺如上星法。后顶,在百会后同身寸之一寸五分枕骨上,刺如颅会法。然是五者,皆督脉气所发也。上星留六呼,若灸者,并灸五壮。次两傍穴:五处,在上星两傍同身寸之一寸五分;承光,在五处后同身寸之一寸;通天,在承光后同身寸之一寸五分;络却,在通天后同身寸之一寸五分;玉枕,在络却后同身寸之七分。然是五者,并足太阳脉气所发,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五处、通天各留七呼,络却留五呼,玉枕留三呼,若灸者,可灸三壮。(新校正云:按《甲乙经》:承光不可灸,玉枕刺入二分。)又次两傍:临泣,在头直目上入发际同身寸之五分,足太阳少阳阳维三脉之会;目窗、正营,递相去同身寸之一寸;承灵、脑空,递相去同身寸之一寸五分。然是五者,并足少阳阳维二脉之会。脑空一穴,刺可入同身寸之四分,馀并可刺入同身寸之三分,临泣留七呼,若灸者,可灸五壮。大杼,在项第一椎下两傍,相去各同身寸之一寸半陷者中,督脉别络足太阳手太阳三脉气之会,刺入同身寸之三分,留七呼,若灸者,可灸五壮。(新校正云:按《甲乙经》作“七壮”,《气穴》注作“七壮”,《刺疟》注、《热穴》注作“五壮”。)膺俞者,膺中俞也,正名中府,在胸中行两傍,相去同身寸之六寸,云门下一寸,乳上三肋间动脉应手陷者中,仰而取之,手足太阴脉之会,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留五呼,若灸者,可灸五壮。缺盆,在肩上横骨陷者中,手阳明脉气所发,刺可入同身寸之一寸七分,留七呼,若灸者,可灸三壮。背俞,当是风门、热府,在第二椎下两傍,各同身寸之一寸半,督脉足太阳之会,刺可入同身寸之五分,留七呼,若灸者,可灸五壮。验今《明堂》、《中诰图经》不言背俞,未详果何处也。(新校正云:按:王注《水热穴论》以风门、热府为背俞,又注《气穴论》以大杼为背俞,此注云未详,三注不同,盖疑之也。)气街,在腹齐下横骨两端鼠鼷上同身寸之一寸,动应手,足阳明脉气所发,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留七呼,若灸者,可灸五壮。三里,在膝下同身寸之三寸,桁外廉两筋肉分间,足阳明脉之所入也,刺可入同身寸之一寸,留七呼,若灸,可灸三壮。巨虚上廉,足阳明与大肠合,在三里下同身寸之三寸,足阳明脉气所发,刺可入同身寸之八分,若灸者,可灸三壮。巨虚下廉,足阳明与小肠合,在上廉下同身寸之三寸,足阳明脉气所发,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若灸者,可灸三壮。云门,在巨骨下,胸中行两傍,(新校正云:按《气穴论》注“胸中行两傍”作“侠任脉傍横去任脉”,文虽异,穴之处所则同。)相去同寸之六寸,动脉应手。中府,当其下同身寸之一寸。云门,手太阴脉气所发,举臂取之,刺可入同身寸之七分,若灸者,可灸五壮。验今《明堂》、《中诰图经》不载髀鹘穴,寻其穴以写四支之热,恐是肩鹘穴,穴在肩端两骨间,手阳明跷脉之会,刺可入同身寸之六分,留六呼,若灸者,可灸三壮。委中,在足膝后屈处,腘中央约文中动脉,(新校正云:详委中穴与《气穴》注、《骨空》注、《刺疟论》注并此,王氏四处注之,彼三注无“足膝后屈处”五字,与此注异者,非实有异,盖注有详略尔。)足太阳脉之所入也,刺可入同身寸之五分,留七呼,若灸者,可灸三壮。髓空者,正名腰俞,在脊中第二十一椎节下间,督脉气所发,刺可入同身寸之二分,(新校正云:按《甲乙经》作“二寸”,《水热穴论》注亦作“二寸”,《气府论》注、《骨空论》注作“一分”。)留七呼,若灸者,可灸三壮。五藏俞傍五者,谓魄户、神堂、魂门、意舍、志室五穴也,在侠脊两傍,各相去同身寸之三寸,并足太阳脉气所发也。魄户,在第三椎下两傍,正坐取之,刺可入同身寸之五分,若灸者,可灸五壮。神堂,在第五椎下两傍,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若灸者,可灸五壮。魂门,在第九椎下两傍,正坐取之,刺可入同身寸之五分,若灸者,可灸三壮。意舍,在第十一椎下两傍,正坐取之,刺可入同身寸之五分,若灸者,可灸三壮。志室,在第十四椎下两傍,正坐取之,刺可入同身寸之五分,若灸者,可灸三壮。是所谓此经之五十九刺法也。若《针经》所指五十九刺,则殊与此经不同,虽俱治热病之要穴,然合用之理全向背,犹当以病候形证所应经法,即随所证而刺之。

[七]手臂痛,列缺主之。列缺者,手太阴之络,去腕上同身寸之一[23]寸半,别走阳明者也,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留三呼,若灸者,可灸五壮。欲出汗,商[24]阳主之。商阳者,手阳明脉之井,在手大指次指内侧,去爪甲角如韭叶,手阳明脉之所出也,刺可入同身寸之一分,留一呼[25],若灸者,可灸三壮。

【校注】

[1]《太素》“汗”下有“出”字。

[2]《太素》“其”作“病”。

[3]《太素》、明蓝格钞本《甲乙经》“以”作“已”,《甲乙经》“以”作“先”。

[4]《太素》无“止”字。

[5]《甲乙经》“痛”下有“满”字。

[6]《太素》“补足太阴”作“手太阴”。

[7]《太素》、《灵枢》、《甲乙经》“刺”作“先取”。下同。

[8]《灵枢》、《太素》、《甲乙经》并无“止”字。下同。

[9]《灵枢·热病篇第二十三》云:“热病,面青,脑痛,手足躁,取之筋间,以第四针。于四逆,筋蹙,目浸。索筋于肝,不得索之金。金者,肺也。”

[10]元本、元残本“知”作“之”。

[11]“刺”,读若“次”。

[12]元本、元残本“窗”作“窓”。

[13]元残本“容”作“谷”。

[14]《〈素问校讹〉校补》:“按:‘颏会在上星后’,据前后文,此句以下是王冰的注文。”

[15]《〈素问校讹〉校补》:“古钞本、元椠本‘五’作‘三’。”元残本同。

[16]元本、元残本“气”下有“之”字。

[17]《〈素问校讹〉校补》:“古钞本、元椠本‘二’作‘三’。”元残本同。

[18]《〈素问校讹〉校补》:“‘三注不同’,古钞本‘三’作‘王’、元椠本无此四字。”元残本亦无此四字。

[19]《〈素问校讹〉校补》:“‘气街’,元椠本作‘气冲’。”元残本同。

[20]元残本“大肠”作“太阳”,元本、元残本“合”作“入”。

[21]元本、元残本“小肠”作“少阳”。

[22]元本、元残本“二”作“一”。

[23]元本、元残本“一”作“二”。

[24]元本、元残本“商”作“商”,俗。馀或不同,不复出校。

[25]元本、元残本无"留一呼"三字。

热病,始于头首者,刺项太阳,而汗出,止[一]。

热病,始于足胫者,刺足阳明,而汗出,止[二]。

热病[1],先身重骨痛,耳聋好(瞑)[瞑][2],刺足少阴[三][3]。病甚,为五十九刺[四]。

热病,先眩冒而热,胸胁满,则刺足少阴、少阳[五]。

【原注】

[一]天柱主之。天柱,在侠项后发际大筋外廉陷者中,足太阳脉气所发,刺可入同身寸之二分,留六呼,若灸者,可灸三壮。

[二]新校正云:按:此条《素问》本无,《太素》亦无[4],今按《甲乙经》添入。

[三]据经无正主穴,当补写井(荣)[荥]尔。○新校正云:按:《灵枢经》云:"热病而身重骨痛,耳聋而好(瞑)[瞑],取之骨,以第四针。索骨于肾,不得索之土。土,脾也。"[5]

[四]如古[6]法。

[五]亦井(荣)[荥]也。

【校注】

[1]《太素》"热病"下有"者"字。

[2]"瞑",《广韵·青韵》:"瞑,睡瞑也。"《说文·目部》:"瞑,翕目也。"徐铉按:"今俗别作眠,非是。"俗书日旁、目旁混用不分,此据元本等录正。

[3]《太素》"少阴”作“少阳"。

[4]按:仁和寺本《太素》卷二十六《寒热杂说》中有此文,原文作"病始足胫者先取足阳明而汗出。"

[5]《灵枢·热病篇第二十三》云:"热病,身重骨痛,耳聋而好瞑,取之骨,以第四针,五十九刺。骨病不食,啮齿耳聋。索骨于肾,不得索之土。土者,脾也。"

[6]顾校:"古"当作"右"。

太阳之脉,色荣颧,骨热病也[一]。荣未交[二],曰:今且得汗,待时而[1]已[三]。与厥阴脉争见者,死[2]期不过三日[四]。其热病[3]内连肾。少阳之脉色也[五]。

少阳之脉,色荣颊,(前)[筋][4]热病也[六],荣未交,曰:今且得汗,待时而已。与少阴[5]脉争见者,死,期不过三日[七][6]。

【原注】

[一]荣,饰也,谓赤色见于颧骨如荣饰也。颧骨,谓目下当外眦也。太阳合火,故见色赤。○新校正云:按:杨上善云:"赤色荣颧者,骨热病也。"与王氏[7]注不同。

[二]新校正云:按:《甲乙经》、《太素》作"荣未天"。下文"荣未交"亦作"天"。

[三]“荣”一为“营”,字之误也。日者,引古经法之端由也。言色虽明盛,但阴阳之气不交错者,故法云今且得汗之而已。待时者,谓肝病待甲乙,心病待丙丁,脾病待戊己,肺病待庚辛,肾病待壬癸,是谓待时而已。所谓交者,次如下句。

[四]外见太阳之赤色,内应厥阴之弦脉,然太阳受病,当传入阳明,今反厥阴之脉来见者,是土败而木贼之也,故死。然土气已败,木复在行,木生数三,故期不过三日。

[五]“病”或为“气”,恐字误也。若赤色气内连鼻两旁者,是少阳之脉色,非厥阴色,何者?肾部近于鼻也。○新校正云:详或者欲改“肾”作“鼻”。按:《甲乙经》、《太素》并作“肾”。杨上善云:“太阳,水也;厥阴,木也。水以生木,木盛水衰,故太阳水色见时有木争见者,水死。以其热病内连于肾,肾为热伤,故死。”本旧无“少阳之脉色也”六字,乃王氏所添,王注非,当从上善之义。

[六]颊前,即颧骨下近鼻两旁也。○新校正云:按《甲乙经》、《太素》“前”字作“筋”。杨上善云:“足少阳部在颊,赤色荣之,即知筋热病也。”[8]

[七]少阳受病,当传入于太阴,今反少阴脉来见,亦土败而木贼之也,故死不过三日,亦木之数然。○新校正云:详或者欲改“少阳”作“厥阴”。按:《甲乙经》、《太素》作“少阳”。杨上善云:“少阳为木,少阴为水,少阳色见之时有少阴争见者,是母胜子,故木死。”王作此注,亦非。旧本及《甲乙经》、《太素》并无“[死][9]期不过三日”六字。此是王氏成足[10]此文也。

【校注】

[1]《甲乙经》“待”作“大”,《太素》、《甲乙经》“而”作“自”。下同。

[2]《甲乙经》“死期”作“其死”。下同。

[3]《太素》、《甲乙经》“病”下有“气”字。

[4]“筋”,据新校正所引《甲乙经》、《太素》改。

[5]《甲乙经》“少阴”上有“手”字。

[6]《太素》无“期不过三日”五字。

[7]元本、元残本无“之”字。

[8]顾校云:“筋”字是。少阳者,肝之表也,肝主筋,故为筋热病。”俗书力旁、刀旁混用,竹头或作草头,因有此误。

[9]《素问校讹》:“古钞本、元集本‘期’上有‘死’字。”元残本同。据补。

[10]元本、元残本“成足”乙作“足成”。

热病气穴:三椎下间,主胸中热。四椎下间,主鬲中[1]热。五椎下间,主肝热。六椎下间,主脾热。七椎下间,主肾热。荣在骶也[一][12]。项上三椎[3]陷者中也[二]。

颊下逆颧为大瘕[4]。下牙车为腹满。颧后为胁痛。颊上者,鬲上也[三]。

【原注】

[一]脊节之谓椎,脊穷之谓骶。言肾热之气外通尾骶也。寻此文椎问所主神藏之热,又不正当其藏舍,而云主疗,在理未详。

[二]此举数脊椎[5]大法也。言三椎下间主胸中热者,何以数之?言皆当以陷者中为气发之所[6]。

[三]此所以候面部之色,发明腹中病诊。

【校注】

[1]《甲乙经》“鬲”作“胃”。《太素》无“中”字。

[2]《太素》无“厥也”二字,“荣在”属下句。

[3]《甲乙经》“椎”下有“骨”字。

[4]《太素》“瘿”作“瘇”。

[5]元本、元残本“椎”作“之”。

[6]元本、元残本“所”下有“也”字。